吳壽仁
本文以10年為一個階段,對改革開放40年以來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歷程及重要事件進行了系統梳理。在第一個10年里,國家實施若干科技計劃加強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大力發展技術市場,支持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等,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呈現全面開花的態勢。在第二個10年里,引入高新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三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載體,完善軟環境,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等,科技成果轉化在各個方面都得到深化。在第三個10年里,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呈現加速發展的態勢。在第四個10年里,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突破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制約。以40年的長跨度來觀察并總結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的做法與經驗,對于今后如何更好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1978年國家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科技成果轉化領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圍繞科技體制改革,為高校院所和企業、科技人員松綁,采取財攻、稅收、金融等扶持措施,制修訂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等多個方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先后制修訂了《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建立并發展技術市場,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創辦與發展,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這系列的重要舉措和重大歷史事件,不斷推進中國科技成果轉化事業的深刻變革。為了反映40年來中國科技成果轉化事業的歷史成就,本文以10年為一個階段,回顧每一階段的重要舉措和重大歷史事件。
1、全面開花(1978-1988年)
1978年3月,全國科學大會在北京召開,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國家科委主任方毅向大會做工作報告,提出了科技工作的十項具體任務,其中一項就是加強科學技術成果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方毅進一步強調:我們必須切實改變目前不少科學技術成果不能推廣應用的狀況,研究制定相應的技術經濟政策,積極鼓勵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應當把采用科學技術成果、革新工藝等作為對生產部門的考核內容。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所需的物資、經費,要積極給予支持。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科技發展指導方針,政策走向是“放活科研機構放活科技人員”。
1985年3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科技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學技術成果迅速地、廣泛地應用于生產。改革任務中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容一是要開拓技術市場;二是要改變過多的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的狀況,促進相互之間的協作與聯合。改革的舉措包括:①對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工作,逐步推行技術合同制;②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以支持;③要求銀行積極開展科學技術信貸業務;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即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稅,新產品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⑤實行對科研人員獎勵的政策,即技術開發機構和企業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獎勵直接從事開發工作的人員;⑥明確規定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業余從事技術工作和咨詢服務,收入歸己。1987年1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放寬放活科研人員。
第一個10年,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主要落實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決定的各項舉措,包括以下方面:
1.1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管理體系
1978年11月,國家科委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技術成果(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和新工藝)、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該辦法重申,國家科委負責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地方科技成果交流推廣的工作職責。
1984年國家科委發布了《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暫行)》(國科發管字[1984]141號),明確科技成果是“對某科學技術研究問題,通過試驗研究,調查考察取得具有一定實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結果,包括研究課題雖未全部結束,但已取得可以獨立應用或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階段性成果!痹撐倪明確了所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包括:①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②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③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④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⑤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2000年《科技查新規范》(國科發計字「2000」544號)將科技成果定義為: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試驗和應用推廣等方面取得的收獲。將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成果。
科技成果管理是指對科技成果進行鑒定、登記、申報、獎勵以及統計、分析、歸檔和促進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轉移轉化、產業化等活動。當時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科技成果管理體系,包括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獎勵、科技成果保密、科技成果交流推廣、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評估(評價)。其中,科技成果交流推廣就屬于科技成果轉化。國家科委于1979年成立了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1984年發布了《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暫行)》,明確科技成果實行分級管理。
1984年國務院發布了《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對在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推廣應用已有科技成果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其前提是科技成果得到應用推廣并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萍急C芫褪潜Wo那些具有戰略意義或具有巨大經濟利益的科技成果。
1.2 大力發展技術市場
發展技術市場的前提是技術有償轉讓,而技術有償轉讓的前提是技術有價值,是無形資產,其前提是要賦予技術財產權,即建立知識產權制度
(1)建立專利制度。1978年中央決定建立專利制度,1980年1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科委《關于在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請求報告》。1984年3月12日,《專利法》經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先后進行了三次修正。
(2)技術有償轉讓。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開展和維護社會主義竟爭的暫行規定》提出,對創造發明的重要技術成果要實行有償轉讓,首次肯定了技術的商品屬性。1981年11月全國人大五屈四次會議提出科學技術要“由實驗室向生產轉移,單純軍用向民用轉移,沿海向內地轉移,國外向國內轉移!
1981年國家科委首次提出對科技成果實行有嘗轉讓,同年財政部、國家科委發布的《關于有償轉讓技術財務處理問題的規定》(財企字[81]第300號)提出,出讓方每年收入5萬元以下的,可以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超過5萬元的部分,科研、設計與事業單位留用60%,企業留用40%。1983年3月兩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放寬技術有償轉讓收入留用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提出,企業單位每年所得的技術轉讓凈收入在十萬元以下的全部由企業留用;超過十萬元的,其超過部分50%留給企業,50%上交財政。
198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必須認識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技術也是商品,可以流通,可以買賣!
1985年1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技術轉讓年凈收入總計沒有超過10萬元的,免征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超過1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三年內免征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用于發展科研事業。個人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留用的技術轉讓收入的使用,由單位自行確定。轉讓技術的單位應當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浄收入中,提取5%~10%作為獎勵費用,由課題負責人主持分配,本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不要干預。此項費用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
(3)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1980年沈陽市科委成立了科技服務公司,把技術當作商品,尋求向生產轉移的多種渠道。1984年12月,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和國防科工委在北京召開技術市場座談會,研究開發技術市場問題。當時,全國地、市以上科技開發交流中心有1100多個,技術交易協調組織3000多個,舉辦大規模的技術交易會240多次。1986年,國家科委批準成立中國技術市場管理促進中心,承擔部分技術市場管理職能。1988年,國家科委設立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技術市場管理工作。2006年該中心與科技部火炬中心重組為新的火炬中心。
(4)開放技術市場。1984年,國務院做出了“加大技術成果商品化,開放技術市場”的決定。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把開拓技術市場列為科技體制改革的重點。同年4月,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委、國家經委、國防科工委《關于開放技術市場幾點意見的報告》,提出了“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技術市場發展方針。就在那一年,“首屆全國技術成果交易會”在北京隆重舉行,3000多個單位的2萬多項成果參展,參加交易的人員30余萬人次,洽談交易15181項,金額80.63億元。
(5)為技術市場立法。1985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為技術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了促進和規范技術市場的發展,1986年國家科委制定并頒布了《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技術市場的業務范圍是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技術出口等。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ー次審議通過了《技術合同法》,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質和交換關系法制化。此后,國務院制定了《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委于1991年1月21日發布了《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7月27日國家科委發布了《技術合同認定規則》,2001年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文進行了修訂,從而使技術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健全。1999年,《技術合同法》并入《合同法》。
1.3 恢復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是科技成果推廣的重要組成部分。1980年,中共中央決定“要恢復和健全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重點辦好縣一級推廣機構,逐步把技術推廣、植保、土肥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結合起來,實行統一領導!1987年,農牧漁業部頒布了《關于建設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若干規定》。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使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范化,1993年7月2日《農業技術推廣法》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進行修正。
1995年農業部將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全國植物保護總站、全國土壤肥料總站和全國種子總站合并,組建了全國農技推廣服務中心,從此形成了由全國農技推廣服務中心、省級農技推總站、縣級農技推廣中心、鄉(鎮)農技推廣站組成的多層次的農技推廣體系。
1.4 支持科技人員合理流動
科技成果的轉移往往伴隨著智力的轉移、人才的流動。而人才的流動、智力的轉移,又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前提和保障。
1982年3月15日,國務院科技于部局發布了《試行科學技術人員兼職、交流的暫行辦法》。同年12月23日《光明日報》頭版頭條以“接受報酬無罪,救活工廠有功”為題公開報道了韓琨事件,引發了全國范圍內持續4個月的大討論,并引起中央高層的注意。1983年1月21日,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陳丕顯同志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會議,專門討論了“韓琨事件”,并做出韓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這一決定為科技人員兼職兼薪正名,使一大批星期天工程師免除了牢獄之災。韓琨事件被稱為“中國星期天工程師無罪第一案”,使“星期天工程師”從地下轉到地上,由非法変成合法。很多科技人員走出高校院所,利用節假日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韓琨事件的妥善處理,為隨后的科技體制改革和鼓勵科技人員合理流動打下了良好基礎。
1985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委、教育部、中科院開始試辦博士后流動站,其目的是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優秀人オ。博士后研究人員是國家正式職工,但不占用設站單位人事編制,完成博士后研究出站后,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工作單位。
198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同年7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提出在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研項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鼓勵科技人員到工農業生產第一線,支援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
1988年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意見》,提出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單位兼職。
上述一系列舉措使大量科技人才走出高校院所,進入企業,從而改善了科技人力資源的分布狀況。
1.5 實施一系列科技計劃,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1982年11月,科技攻關計劃經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計委下達,于1983年正式實施。該計劃著力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帶有方向性、關鍵性和綜合性的問題,采取招標、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等多種形式。2006年科技部在這一計劃基礎上設立了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著力攻克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
1983年,國務院做出了《關于抓緊研制重大技術裝備的決定》,實施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計劃。同年,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和國家技術開發計劃開始實施。
1984年,國家計委推出了《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計劃》,針對重大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中間試驗成果后,進一步放大到一定規模進行試驗,證明該成果技術裝備的可行性及經濟的合理性,以促進該成果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中推廣應用。國家計委還提出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并于1987年頒布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計科[1987]825號),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和裝備一批開放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使其具備較好的科硏環境和實驗條件。2002年4月,科技部頒布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1985年5月,國家科委向國務院提出了“關于抓一批短、平、快科技項目,促進地方經濟振興”的請示,引用了中國的一句諺語“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譽名為“星火計劃”,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于1986年實施,是面向農村經濟主戰場的指導性科技計劃。星火計劃堅持先進適用的技術選擇標準,技術先進、投資少、見效快的選擇原則,一般由企業申報并承擔,但企業必須保證有一兩個研發機構作為其技術依托單位,采取地方為主、貸款為主、企業自籌為主、國家適度引導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力求引導農村的技術開發走自我發展的道路。后來該計劃逐步擴大為包括星火項目星火技術密集區、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星火培訓基地等內容。
1988年7月,國務院批準下發了國家科委上報的《關于動員和組織科技力量為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的決定》報告。報告提出,為促進我國高新技術、新技術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推動我國高新技術、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發展,國家科委將實施火炬計劃。同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由科技部組織實施;鹁嬗媱澥且豁棸l展中國高新技術戸產業的指導性計劃,其宗旨是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高新技術商品產業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后來該計劃還包括創造環境、建設高新區和創業服務中心、實施火炬計劃項目、國際化培訓人才和建設特色產業基地六項內容。凡被列入火炬計劃的項目可以申請銀行貸款支持,后來這一政策被取消。
1988年,國家計委組織實施國家新產品試產計劃,1989年國家科委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其目的是幫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解決產品科技含量低、產品結構不合理、產品開發能力弱等問題。1991年這兩個計劃合并為“國家新產品試產(試制鑒定)計劃”。1991年國務院生產辦公室成立,國家計委的這一職能轉到國務院生產辦,這一計劃也更名為“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于2003年停止實施。1997年國家科委編制的“國家重點新產品鑒定計劃”更名為“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凡被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試產)計劃的項目,可以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
1.6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20世紀80年代進行的科技體制改革,就是要放活科研單位,放活科研人員,其直接的結果就是興起了一股由科技人員領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和民辦科研機構的熱潮。這些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承擔著科技成果轉化的重任
1980年10月,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員陳春先出訪美國考察,受128號公路和硅谷的啟發,回國后在中關村創辦了我國第一家民營科技企業一一北京等離子體學會先進技術發展服務部。一石激起千層浪,全國一大批科技人員陸續走出高校院所,帶著科技成果試辦企業,形成一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的潮流。從1980-1984年,北京中關村出現了40多家由科技人員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形成了“電子一條街”。這一模式在全國許多大城市得到推廣,出現了武漢東湖科技一條街、沈陽的三好街、成都的電子一條街等。
為了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創立和發展,1984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民辦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試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也頒布了《關于杭州市民辦科技機構有關部門的規定》,率先將民辦科研機構取名為“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機構”。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1993年6月28日,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科發改字[93]第348號),提出了六條政策意見。民營是相對于國營而言,私營企業是從個體經濟發展而來,而民營企業中絕大多數是私營企業。目前民營科技企業這個術語已經用得不多了,逐步被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取代。
1988年5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通過為社會創造財富以及對科技進步做出貢獻,來改善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要積極支持和促進集體、個體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機構的發展。這進一步推動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另外,在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工商銀行于1984年率先闖入被銀行信貸視為“禁區”的科技領域,試辦了科技開發貸款業務。
在改革開放的第一個十年,通過科技體制改革解放生產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1985年以前,科技界自發地進行改革,1985年以后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系統地推動科技體制改革。隨著科技體制改革的有力推進,逐步建立起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這一階段,中國科技成果轉化事業仍處于科技成果應用推廣的層面,主要特征是政府推動和機制搞活雙管齊下,一方面,政府通過實施一系列科技計劃推動科技成果應用推廣;另一方面,通過科技體制改革,釋放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活力,開拓技術市場。通過一系列的舉措,各個方面起步和發展較快為第二個十年的全面深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全面深化(1988-1998年)
在第二個10年里,圍繞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及相關領域的改革也得到深化。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確立“國家實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同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也獲得通過。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提出“科教興國”的戰略。同年5月26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科學技術大會。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繼續貫徹1985年以來的改革思路。在這一階段,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科技成果轉化事業更上一個新的臺階,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2.1 建設一批科技成果轉化載體
企業孵化器、高新區、生產力促進中心都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這些載體的建設與發展情況,從一個側面可以反映出科技成果轉化的狀況。
(1)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企業孵化器誕生于1950年代的美國,興起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經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推薦,引入我國,1987年6月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成立,標志著企業孵化器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力載體正式進入我國,并得到快速的發展。1998年8月,創辦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被列入火炬計劃的重要內容。
1999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正式啟動國家大學科技園試點,12月確立了15個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試點,并被納入創業孵化服務體系。
2010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定的《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業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0)15號),提出設立創業苗圃和創業加速器。同年底,中國第一個創客空間——上海新車間在上海成立,201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提出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臺。從此,眾創空間,包括創客空間,在我國得到較快的發展。我國因此形成了由眾創空間一創業苗圃一創業孵化器一加速器構成的創業孵化服務鏈。
2010年起,我國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包括眾創空間,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政策的扶持和火炬計劃的推動,使得創業孵化服務組織發展很快。據科技部火炬中心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底,全國有4069家孵化器、5700多家眾創空間、500多家加速器。這些創業孵化平臺帶動創業就業人數超過300萬人。
(2)大力發展高新區。第一家民營科技企業在中關村設立以后,產生了連鎖反應,形成中關村電子一條街。在此基礎上,1988年5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海淀區建立中國第一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從此,國家高新區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在我國得到較快發展。為了進一步扶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選定了一批開發區作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同時,印發了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對高新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和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優惠政策,以及銀行信貸、商務出口等政策。1991年9月,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于深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改革,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明確高新區改革的基本方向、原則和思路。1992年11月,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于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高技術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打下了基礎。1998年8月,創辦高新區被列入火炬計劃的重要內容,在火炬計劃的推動下,各地積極創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已有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168家。
(3)大力發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使命是致力于為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全方位的科技創新服務,搭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進而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1993年4月,國家科委在南京召開第一次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會議,從那以后,各級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政策、人才和資金等方面大力支持生產力促進中心建設。1997年科技部發布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對該辦法進行修訂。2004年9月科技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快生產力促進中心發展的意見》,強化生產力促進中心承擔面向中小企業的先進技術推廣、產學研聯合等職能,并提出加強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2006年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國家技術創新工程。2007年5月科技部發布了《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7]403號),2011年以國科發高[2011]173號文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2013年7月以國科發高[2013]540號文對該辦法進行廢止,但該文件的廢止不會影響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
2.2 繼續實施科技計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實施科技計劃是政府組織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抓手,目的性強,資源整合力度大,效果比較突出。
(1)實施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該計劃是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一項國家重點科技計劃,于1989年開始試行,1990年正式實施,1991年被列為國家科委六大計劃之一,1997年國家科委頒布了《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管理辦法》。其目的是通過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重點解決工農業生產,以及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發展中存在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該計劃實行國家、。ㄗ灾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分級管理,科技部歸口管理全國的科技成果推廣工作,。ㄗ灾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本地區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歸口管理本部門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該計劃實施成效顯著,“八五”期間,共有1440項技術列入推廣計劃指南項目,通過計劃引導和市場運行,85%以上的項目得到不同程度的實施;“九五”期間,篩選發布推廣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指南項目新增1500項,到“九五”末期,累計滾動到2000項重大技術成果,并帶動2000項科技成果進入地方、部門和各層次的推廣計劃。為推動先進技術跨地區、跨行業推廣應用,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廣的新機制,將建設科技成果推廣示范基地和技術研究推廣中心納入科技成果推廣計劃范疇。
(2)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劃。1991年6月,國家科委組織實施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計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對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1993年2月,國家科委頒布了《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1991年,國家計委組織實施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計劃。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等。1992年國家計委發布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2002年又發布了《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技([2002]767號),2007年4月國家發改委以部長令發布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無論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還是工程研究中心,均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管理,是依托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建立的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機構。
(3)實行產學研結合計劃。1992年5月,國務院生產辦、國家教委和中國科學院在全國共同組織實施“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組織編制并實施“產學研聯合工程項目計劃”和“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高技術產業化計劃”。自1992年推出的10年內,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共實施了520多項國家級重點產學研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實現新增銷售收入1020多億元,全國共建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機構和經濟實體8200多個。另外,1995年,國家計委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日計劃和示范工程”。
上述計劃的實施是對上一個10年形成的科技計劃體系的補充和調整,形成了計劃管理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科技計劃體系,各個計劃從不同的側面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2.3 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軟環境
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政策法規和市場環境的支撐,而在這10年里,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初步形成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法規體系并通過設立機構和基金等舉措,不斷完善成果轉化軟環境。
(1)大力發展技術市場。1993年12月,國家科技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共同組建了全國首家國家級常設技術市場一一上海技術交易所。1994年4月21日,國家科委和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94)59號)。該意見明確,在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方針推進科技系統人才分流、機制轉換和結構調整的改蘋進程中,把培育和優先發展技術市場放在重要位置,并提出加強技術交易所建設,大カ發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多種新型技術創新組織、技術交易中介組織,促進科技計劃管理與技術市場接軌等。2006年3月15日,科技部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技術市場的意見》(國科發市字[2006]75號)提出,加快發展和完善技術市場,是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發揮技術市場的主渠道作用,加速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2007年1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發改企業[2007]3371號),提出了推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規范知識產權交易行為、改進知識產權交易配套服務等舉措。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陸續出臺,促進了技術市場環境不斷完善。
(2)《科技進步法》施行。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它規定了以下四項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制度:一是開放技術市場的制度;二是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制度;三是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的制度;四是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2007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鼓勵產學研結合,加強軍民計劃的銜接與協調,強化科技應用。
(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布施行。1996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七部委制定的《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問題的規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一系列文件對我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起到推動作用,但由于條文規定比較原則,落實困難。
2.4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1998年7月,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新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增強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1999年5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同年6月18日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實施方案(試行)》,6月25日創新基金正式啟動。該基金扶持各種所有制類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業、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逐步推動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機制,優化科技投資資源。2004年10月,科技部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路線圖計劃”,主要包括創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撫育網絡、股權融資機制等七個方面,力爭在五年內,使中國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數量和質量上再上一個新臺階。2014年4月11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發布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并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停止執行。
1992年8月,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于分流人オ、調整機構、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按照“穩定一頭,放開片”的基本思路,分流和調整的重點是縣以上獨立科研機構,力爭通過3~5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完成科技系統的結構調整。
第二個10年是第一個10年的各項舉措的深入推進和不斷延伸,引入了三類重要的科技成果轉化載體,即高新區、企業孵化器和生產力促進中心,強化了政策法規與市場環境建設,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扶持了一大批科技型中
小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積極成效。這一階段,在認識上從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上升到科技成果轉化,從通過實施科技計劃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轉向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配套文件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當然,這一階段的《科技進步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規范還比較原則,政策的受益面較小,落實力度不大,因此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效果比較有限。
同時,地方也在積極探索,1992年初,珠海市乘著鄧小平南巡東風,重獎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當時在全國激起強烈的反響,但這一模式難以復制和推廣,最后逐步淡化并停止實施。
3、加速發展(1998-2008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99年8月20日發布了《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并于同年8月23-26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技術創新大會,部署貫徹落實該決定。決定提出,進一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建設國家知識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了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產業化項目實行財政、金融扶持政策,對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給予專項政策支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稅收扶持政策,包括: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其軟件產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該決定還提出,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試點,從近年國有浄資產增值部分中拿出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職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2006年1月,全國科技大會在京隆重舉行。中共中央原總書記胡錦濤發表了題為《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奮斗》的重要講話。同年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正式發布。同年2月26日,國務院全文發布了《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我困第一次非常系統地形成了促進自主創新的政策體系。之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76項實施細則。
在第三個10年里,主要貫徹落實兩個決定和兩次大會精神,以及科技規劃綱要。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1 助推各類主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需要高校院所、企業、中介機構等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力,密切結合,攜手而為。在助推各類主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主要有:
(1)應用型研究所轉制為企業。1990年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制定的《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以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核心,對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向企業化轉制。2000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門發布《關于深化科硏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7月,發布建設部等11個部門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就在同一個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四部門制定的《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于意見(試行)》,要求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以推進科技進步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社會公益為主的科學研究、技術咨詢與服務活動。2014年上海市科學技術研究所協會對1999-2001年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進行調研,當時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所有102家,到2014年有獨立法人地位并依然運作的有55家,其中具有行業技術中心能力和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的不到20家,即共性技術供給能力、支撐行業發展的能力大大弱化了。
(2)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002年6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提出,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2003年2月,為了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
2003年11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2005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非公經濟36條”)。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支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國務院文件。
3.2 實施技術創新工程
技術創新工程是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工程,目的是通過促進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進而增強市場競爭力。
(1)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1996年,國家經貿委啟動“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在國家技術開發計劃、國家工業性試驗項目計劃和國家重點新技術推廣項目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實施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
2001年9月10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教育部發布了《關于在部分高等學校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的通知》(國經貿技術[2001]909號),決定首批認定基礎比較好、科技力量比較強、科研成果比較多的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四川大學6所大學的技術轉移機構為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并明確了國家技術轉移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共性技術的開發和擴散、推動和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促進高等學?萍汲晒D化及技術轉移、加強國際技術創新合作和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在此基礎上,國家經貿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于2003年印發了《關于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的通知》(國經貿技術[2003]246號),推動中科院科研機構的科技資源與產業結合。
2010年9月13日,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了《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聯合組織開展“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工作。
(2)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2006年1月,科技部、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三部門聯合印發了《“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實施方案》(國科發政字[2006]31號),提出了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引尋和支持若干重點領域形成產學研戰略聯盟、加強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產業化基地建設、加強面向技術創新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六項任務。
2008年12月30日,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開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工作。推動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是加強產學研結合,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技術創新引導工程經過近四年的實踐,具各了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的基礎。2009年6月2日,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和國家開發銀行六部門發布了《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國科發政[2009]269號),提出了六項任務:一是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和發展,二是建設和完善技術創新服務平臺,三是推進創新型企業建設,四是面向企業開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資源,五是促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六是引導企業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
(3)實施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為了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決定實施“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并于2007年9月19日發布了《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國科發火字(2007609號),主要任務是構建新型技術轉移體系、健全技術市場法律法規政策保障體系、開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工作、培育專業化、高水平的技術轉移人オ隊伍、建立和完善技術轉移的投融資服務體系。2007年9月10日,為了配合“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的實施,科技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開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認定工作,并將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創新環境與產業化建設的內容。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由工信部和科技部分別聯合相關部門實施,各有側重,內容和措施差不多但影響均比較有限,實施效果也很有限。
3.3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2007年3月16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研發活動和技術轉讓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相關部門發布并實施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始于1991年在國家高新區內實施,2008年擴大到高新區外。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和程序做出了規范。2016年1月29日以國科發火[2016]32號文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完善了認定程序。
(2)實行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該政策始于1996年,當時只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享受,后來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但落實力度不大。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支出的費用實行稅前加計50%扣除。上海率先推動實施,取得了積極效果,發揮了引領作用。中關村發揮了政策試點作用,2013年9月2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擴大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發布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進一步擴大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并簡化加計扣除申報程序。目前,該政策是受益面最廣、影響最大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3)實行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政策。該項政策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開始實行,1994年是技術轉讓收入在30萬元以內部分兔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收入500萬元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09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技術轉讓的條件和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方式做出規定。2010年12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號),將技術轉讓限定為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將技術轉讓擴大到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該項政策因限制較多,受益面仍然很有限。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其他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實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減免營業稅政策。實行營業稅改征増值稅后,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稅。2000年國務院發布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2011年發布了《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文),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實施一系列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有利于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3.4 繼續實施科技計劃,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這一階段的科技計劃仍處于調整、補充期,科技成果轉化類計劃的支持政策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基本上都是指導性計劃,主要功能是引導資源的配置。
1999年6月12日,科技部、對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了《科技興貿行動計劃》(國科發計[1999]219號),以發揮科技及產業優勢,擴大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促進我國從外貿大國向外貿強國轉變;灸繕耸窃谖覈鴥瀯蓊I域培育一批國際竟爭力強、附加值高、出口規模較大的高技術出口產品和企業。
在2002年科技部啟動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試驗基礎上,200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制定的《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國辦發[2004]55號),提出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2005年7月18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聯合發布了十ー五”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實施意見》(國科發財[2005]295號),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是重設重點之一。
2007年8月27日,為了促進軍民良性互動,國防科工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民用技術向軍用轉移的指導意見》(科工經[2007]885號),建立民技軍用信息發布平臺、進一步完善國防科技工業標準體系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招投標制度等。
3.5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助推器,在被列為全國政協1998年第一號提案以后,在我國得到健康發展。風險投資的發展又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2004年5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中小企業板實施細則》,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并核準了中小企業板實施方案。同年5月27日,中小企業板在深交所正式啟動。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正式開板。
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不僅要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還要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011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建[2011]668號),規定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創業投資基金。
在這一階段,有四個重要轉変:一是從以往注重載體建設上升到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二是從實施各類科技計劃拓展到實施技術創新工程技術轉移行動;三是從推動各類主體實施加強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轉化到促進產學研結合;四是從注重財政扶持到注重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這些重要的轉變有力推進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但總體來說還沒有觸及體制機制問題,產學研之間形合神不合的情況依然存在,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破解。
在這一時期,許多地方也進行了積極探索。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簡稱“科技十八條”),通過政策組合拳,力推科技成果轉化,同時設立了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和“一門式”服務窗口,專司科技成果轉化服務。1999年科技部發文對上海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北京、天津等地也紛紛出臺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山西、河北、云南、武漢、長沙等地紛紛成立了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傮w來說,效果是不錯的,但還難以在面上帶動廣大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4、重點突破(2008年至今)
在第四個十年里,主要是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確定的各項任務。自2012年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成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4.1 貫徹科技規劃
為了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確定的16個重大專項,2009年4月16日,科技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是為實現國家目標,通過核心技術突破和資源集成,在一定時期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
200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提出啟動實施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專項工程,推動自主創新成果轉移,加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投融資支持力度。
2011年7月4日,財政部、科技部印發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為了貫徹落實該辦法,科技部財政部先后印發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2014]229號)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5]417號)。
4.2 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提出重點培育和發展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產業。其中,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
4.3 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建立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要建立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高校要建立與產業、區域經濟緊密結合的成果轉化機制,鼓勵支持高等學校教師轉化和推廣科研成果。建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緊密結合、協調發展機制。完善和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
從文件的內容來看,雖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內容,重心放在創新體系建設上,但科技成果實現轉化是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目標。
4.4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201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將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等納入科技服務業范疇。同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提出統籌銜接基礎硏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提出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包括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同時,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在這之后,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國務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發了《實施く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4月21日印發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這三份文件的先后出臺被稱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2017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中央有關部委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貫徹落實文件,各地方紛紛制定地方成果轉化條例或制定貫徹落實文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2016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中發[2016]4號),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等文件。另外,2009年3月26日,科技部、教育部、國資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會、中國科協發布了《關于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意見》(國科發政[2009]131號),組織實施“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組織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深入一線服務企業,要求廣大科技人員帶技術和成果到企業去,積極參與企業關鍵技術攻關,提供產品開發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完善研發體系,引導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產學研合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等。
在這一階段,通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了對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認識,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行了系統設計,統籌科硏、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各環節,明確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三者之間的定位,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行了體制機制改革,將科技成果無形資產管理與有形資產管理區別開來,將科技成果處置權、使用權收益權下放給高校院所,允許科技成果資產采取協商定價方式成交,大幅提高科技人員獎勵與報酬的比例等,并通過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這些制度以法律條文形式固化下來。這一改革具有突破性,其成效有待實踐的檢驗。
5、總結
改革開放以來的40年,是思想大解放的過程。鄧小平同志在1978年3月18日全國科學大會開幕式上重申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和“科學技術是生產力”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1988年9月12日,鄧小平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科學論斷。1995年江澤民同志在全國科技大會上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2006年胡錦濤同志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提出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習近平在2014年兩院院士大會上提出,科技成果只有同國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場需求相結合,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三級跳,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實現創新驅動發展。這些重要論斷使我們對科學技術發展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為科技成果轉化指明了方向。
在這40年里,中央分別于1985年、1995年、1999年、2006年、2012年和2015年發布了六份決定或意見。在每一個決定或意見中,科技成果轉化都是重要目標,都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了戰略部署,并提出新的財政、金融、稅收、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動。其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是1985年實施科技體制改革、1995年實施科教興國戰略、2006年建設創新型國家和2015年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基本上每隔10年躍上一個臺階,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前述的每一個歷史事件的發生發展,既有偶然性,也有時代的必然性,而這些歷史事件又推動著科技成果轉化事業的不斷發展。
由于中國科技體制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是由中國科技體制所決定的,并沒有成熟經驗可供借鑒,需要我們自行去摸索。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對科技創新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科技事業的不斷向前發展,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從20世紀80年代以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為主,到制定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法律法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再到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目標,再上升到對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認識的高度,并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系統化設計、統籌推進,對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難點進行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這一路走來,既艱辛曲折,又穩步前行。整個過程都是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先進行頂層設計,在中央做出決策以后,由中央各有關部門組織貫徹,充分發揮地方作用,充分調動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方積極性,有條不紊地推進落實。
這40年是摸索的40年,這樣的摸索是連續進行的,要嚴格劃分階段是比較困難的,要說出每個階段有什么不同的特征也比較困難。本文以10年為一個階段,只是為了闡述方便。綜觀每個階段,探索的重點不同,改革的內容不同,采取的政策措施不同,但有以下幾條是共同的:
一是科技成果轉化始終擺在科技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直以來都作為科技工作的重點,前承科學技術研究,后啟科技產業化。
二是科技成果轉化始終是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關鍵環節,是科技、經濟、教育等部門關注的焦點,并一直在試圖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
三是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始終注重各方力量的結合,始終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始終注重發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采取財政、稅收、金融、人才等多方面的組合政策,采取切可能的措施努力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題。
四是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始終注重體制機制的改革創新。從1985年的科技體制改革,到20世紀90年代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到應用類科研機構向企業轉制,再到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等,牢牢抓住科技體制改革這個綱,綱舉目張。通過科技體制改革,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的問題,進而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
回顧40年的科技成果轉化,也看到了不少問題:一是部門分割、資源分散、過于強化政府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仍然不足;二是政策文件較多,但不少文件落實不力,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三是政策措施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不夠導致產學研形合神不合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在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計劃執行中,政府的組織協調作用發揮不夠,企業的主體作用發揮不足等。不過,即使上述問題都解決了,也不一定就能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萍汲晒D化難主要表現在產學研結合不夠,根子在于政府資助方式及政府對科研的監管方式、考核評價方式。要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問題,還是要從科研立項入手,促使產學研之間有真正結合的動力,不僅是形合,更是神合。產學研結合的機制解決了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引用本文:吳壽仁. 中國科技成果轉化40年[J]. 中國科技論壇, 2018(10):1-15.
Citation:Wu Shouren. The 40 Year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China.Forum on Scienceand Technology in
China,2018(10):1-15.
作者:吳壽仁,博士,教授級高工,上海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黨委副書記,著有《科技成果轉化疑解》(2018年6月)、《科技成果轉化操作實務》(2016年8月)等11部。本文原刊于《中國科技論壇》2018年第10期,作者授權三思派發布。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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